一.规范的性质及其与各级标准的关系
本规范作为混凝土构造加固通用的国度尺度,重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、质量、卫生、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。至于以更高质量要求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、生活需求的标准,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,如行业标准、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。然而,在前一段时间里,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,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,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、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。
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,若遇到上述情况,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实施本规范,以避免在加固工程中留下安全隐患。
二.应熟悉的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
1.应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
为便于学习摘录如下:
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
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,可以制定行业标准(含标准样品的制作)。
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,自行废止。
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、卫生要求,可以制定地方标准。
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,自行废止。
2.应学习第25号建设部令发布的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》第六条及第十条
为便于学习摘录如下:
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
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。
第十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,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。